茶陵县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2009年2月26日茶陵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就本县各方面的工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具体途径,也是对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依法应尽的职责,应严肃对待,认真办理,并向代表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五条 全县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均有义务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提出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闭会期间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视察、调查、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它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批评有据,建议具体。
第九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稿纸,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载有下列事项:
(一)简明的标题;
(二)事实根据及要求解决问题的具体内容;
(三)代表的亲笔签名;
(四)代表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三)案件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决的;
(四)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五)属于法律或政策咨询的;
(六)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
(七)其它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期间,各代表小组组长应对本代表小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议、批评和意见基本要求的应及时返回整理;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应建议代表收回;对上年已提出并对办理结果及答复表示满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得再次提出。
第十三条 代表对本人已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要求撤回。要求撤回时,应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工委)提出,撤回请求被接受的,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审理和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审理、编号、登记、造册,由大会秘书处议案审查组负责;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审理、编号、登记、造册由联工委负责。
代表大会期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或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向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联工委向“一府两院”交办。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从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中按照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稳定大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民生大事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且所提问题有条件解决或创造条件可以解决的原则,同“一府两院”商定6至10条作为重点建议、批评、意见,并当场向“一府两院”交办。
第十六条 县“一府两院”应在收到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承办分工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承办单位、承办责任人和承办的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后,联工委应当将承办单位告知有关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和自行转办。
交办机关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确定承办单位并重新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地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保证办理质量。合理的建议应认真采纳,正确的批评应虚心接受。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代表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将承办事项纳入议事日程,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具体专抓,确定承办工作机构和承办人员,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一府两院”要高度重视重点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每条重点建议、批评、意见,由政府承办的应明确一名分管副县长负责,由“两院”承办的应由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检察长负责,并制定出相应的办理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对于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办理过程中要走访代表,进一步了解情况,共商解决办法。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时,应当与代表本人见面,征求代表对答复件的意见,不得采取非正当手段使代表签署“满意”或“基本满意”;不得让他人替代表签署“满意”或“基本满意”。代表联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分别答复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并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代表收到办理结果答复后,应当真实表达自己对办理结果的“满意”、“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的意愿。
代表对答复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代表商定重新办理方案,认真进行办理,一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办结并答复代表。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三个月内不能办结需要延时的,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时要求,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以文件形式答复代表,答复文件应当内容完整,文字精练,语气诚恳,格式规范,经单位领导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并附《茶陵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意见反馈表》。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的文件应当报送主管机关和联工委。
重点建议的答复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两院”院务会议研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后再答复代表。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调,提出办理意见或共商办理方案;协办单位应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按主办单位的办理要求积极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提供给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一并答复代表,必要时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联合行文答复代表。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和评议
第二十七条 县“一府两院”负责对所属工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检查落实,并就办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一府两院”及所属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施督办。
每条重点建议、批评、意见均由一名常委会领导专项督办,联工委和相关工委负责督办的具体工作;其他建议、批评、意见由联工委和相关工委对口督办,在督办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报告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专题汇报,对办理成效明显、代表非常满意的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办理不认真、代表不满意或故意刁难代表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重点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承办单位办理重点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汇报,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建议、批评、意见的领衔代表对重点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二的为“满意”,得满意票不足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但与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四分之三的为“基本满意”,得不满意票达到三分之一的为“不满意”。
经票决不满意的重点建议、批评、意见,承办单位和负责人应在两个月内按常委会会议提出的要求重新办理到位;对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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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