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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抚养费的执行问题—超详细!
2020-09-30 17:18:30 字号:

法官详解抚养费的执行问题—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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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离婚率导致越来越多的孩子被牵扯进离婚纠纷中。据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司法案例研究院统计,2017年,全国的离婚纠纷案中,有96%的案件涉及到孩子抚养问题。父母可能给不了孩子一个幸福的家庭,最起码应该支付抚养费用,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但是,却有一些徒有“父母”之名,不尽责任的父母。承诺好的抚养费,却又拖着不给,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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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法院近日执行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家住严塘的周某、刘某婚后育有一子。几年后,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淡薄,二人便协商离婚,但是儿子归谁抚养却是个难题。双方都不想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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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刘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女随谁生活的原则主要是有利于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因小孩尚幼,又一直随母亲生活,为不随意改变其生活与学习环境,法院认为婚生子小周由母亲刘某抚养,父亲周某享有探视权,小周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并判父亲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一年支付一次(共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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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周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刘某多次讨要,周某仍态度强硬,不愿支付小周的抚养费,理由是刘某性格不适合小孩跟其生活,称一分钱都不会给。

无奈之下,刘某向茶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立案执行,冻结了周某的银行卡,查询其车辆、房产、保险、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法院承办人旷建国与周某多次沟通协调,讲明法律后果,悉心化解矛盾,终于周某将抚养费支付给了刘某(小周),就此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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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拒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就子女抚养费问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答案是肯定的。

普法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如果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关于抚养费的判决、裁定,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费用,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学校,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温馨提示:

对于孩子来讲,最好的家庭环境就是与幸福和睦的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是拥有一对意见不合、感情零度的冷清父母。虽然离婚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但是也要对自己的孩子负责,离婚考验两个人的品格,好聚好散,不仅是放过对方,放过自己,同时也应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因为冲突越多、越严重,对孩子的伤害就越大。让孩子感受到来自父母浓浓的爱从未减少,减少不在一起生活的缺憾,也让孩子能够健康阳光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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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融媒

作者:易宇 谢安

编辑:张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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