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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2026-09-11 10:14:55 字号: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近日

一起社保欺诈骗保案件宣判

篡改死亡时间

伪造材料

违规续保

骗领工亡待遇💰

妄图钻社保基金的空子!

但千万别心存侥幸

骗取社保待遇绝非普通违规

骗保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来看真实警示案例⬇️

案例:篡改死亡时间,伪造材料,骗取工亡待遇

2022年6月9日,某县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梁某某在工作车间发生事故当场死亡。该公司员工在准备为梁某某申请工伤赔偿时发现其已断保,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遂安排公司员工梁某于6月10日为梁某某续保,并指使公司工作人员梁某通过技术手段篡改梁某某多份死亡时间证明材料。

6月29日,该公司向所在地工保中心报备,谎称梁某某于6月29日死亡。调查期间,该公司提供伪造的出警记录、120救护记录、死亡证明以及火化证明,骗取工亡待遇99.27万元。2025年9月3日,涉案基金99.27万元已全部追回。

2026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该公司工作人员梁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国家对欺诈骗保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必将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湖南人社

编辑: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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