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下载
关于严禁向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告知书
2026-04-07 15:54:13 字号:

关于严禁向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告知书

关于严禁向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告知书

广大宾馆、酒店、民宿及房屋租赁经营者:

为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防范非法宗教活动,现就严禁向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非法宗教活动泛指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的宗教行为及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不仅扰乱宗教事务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也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各宾馆、酒店、民宿及房屋租赁经营者要增强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观念,在出租活动场地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不得将场地出租用于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对承办的会议、培训、婚庆活动以及酒店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进行甄别,发现内有非法行为或疑似情况的要及时报告。

特此告知。

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商务局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来源: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商务局 株洲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陈爽

点击查看全文
打开茶陵融媒,参与评论

回首页
返 回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