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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红线”不可触碰 守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2026-05-20 16:44:49 字号:

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红线”不可触碰  守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

失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制度安排。然而,随着失业保险金政策的普及,少数群众受不法分子诱惑,轻信“代办失业保险金”“无条件领取”的许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领失业保险待遇。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不是“耍小聪明”“薅羊毛”,而是违法犯罪,不仅侵占了国家社保基金,更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请广大群众务必依法参保、依规诚信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警示


1、不法企业招揽人员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①向某注册成立公司,伙同刘某对外宣称能办理“挂靠”社保等业务,陆续与多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在没有实际用工的情况下,两人以公司名义,为多人缴纳短期社保费用,并伪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离职证明等资料骗取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②杨某注册两家空壳公司,随后通过百度贴吧等方式招揽参保人,虚构参保人与空壳公司的劳动关系,将参保人调入空壳公司社保账户后又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调出,参保人以此骗领失业保险待遇,杨某从中收取手续费。经查,涉案期间,杨某通过两家公司违规为500余人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合计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537万余元。杨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社保基金违法获利数万元。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2、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金

温某某将他人的社保虚假挂靠在自己名下公司,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为参保人缴纳一个月社保便断缴的方式,组织参保人断缴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温某某从中获利。温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被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②王某某等34人经人介绍,在明知自己不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下,通过吕某、于某(已另案处理)等人虚构劳动关系,以短期就业参保再解聘的方式骗取失业保险金,金额达73万余元。人社部门已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中21人作出罚款13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其中18名当事人已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105万余元。另外13人正在行政处罚的审查处理过程中。


3、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①步某伙同自行离职的王某、张某、高某等17人,采用伪造公司印章方式,虚构王某、张某、高某等人的离职原因并伪造相关离职证明,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1.87万元。步某还单独或者伙同孟某,采用伪造公司印章的方式,虚构张某、吴某、王某等20人的离职原因并伪造相关离职证明,欲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骗领失业保险金计人民币11.92万元,因被害单位员工发现而未得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涉案被骗领的失业金人民币10.89万元。当地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步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②詹某某、郭某某主动辞职后,为申领失业金,找亲戚公司开具虚假辞退证明、伪造银行工资流水、劳动合同,提交至社保窗口骗取待遇。经社保部门核查、银行核实,确认所有材料均为伪造。詹某某骗领4956元,郭某某骗领2478元。当地人社部门对詹某某处按骗取金额两倍的标准,罚款9912元;对郭某某按骗取金额两倍的标准,罚款4956元。


4、减员不离岗”或重新就业后隐瞒事实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①田某某入职某公司,以被裁员为由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合计约2.78万元。经查,田某某为所在公司实际经营者的妻舅,名义上被裁员,但实际在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只是将用工关系形式上转为承包关系,将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转为赚取差价。田某某利用特定人物关系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仍从事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工作,隐瞒再就业事实,涉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经调查处理,当地人社部门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张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到企业上班并领取工资,却始终不主动停领失业金。经查实,张某累计骗领失业保险金22320元。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金额全部追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民事赔偿

骗取者承担返还义务,退还全部非法所得。

申领提示


1.劳动者应在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应通过人社部门官方正规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丧失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的,应依据事实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供稿单位:省就业服务中心)

来源:湖南人社

编辑: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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