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茶陵县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茶招领发〔2024〕1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开区,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茶陵县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茶陵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2024年5月9日
茶陵县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
为规范招商引资政策,更进一步提高全县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提升招商引资对我县经济社会的贡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产业招商
1.支持产业项目引进。紧扣我县电子信息、服装服饰、食品药品、商贸物流、家居建材、特色农业等产业建设,对购地项目亩均税收达到8万元、入驻标厂项目米均税收达到200元的新引进产业项目,按其投产年度和发展程度,给予适当支持,前三年支持总额不超过其地方财政贡献县级部分,后两年减半支持。
2.支持招引上下游企业。被引进的企业在县内注册成立公司且投产运营后,依据其运营情况,给予引荐公司适当支持,支持上限为:按投产年度连续三年,分别支持不超过被引进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县级部分的10%、20%、30%,单个项目累计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落地企业做大做强
3.实行经营支持。对在我县注册并纳税,且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香港、美国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的支持。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的支持。对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首次上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等台阶(超过1000万元后,以每新增500万元为一个台阶)且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其台阶内地方财政贡献县级增量部分的30%支持。
4.支持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已落地企业(含本地企业)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对购地项目年度新增生产型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标厂项目年度新增生产型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增资扩产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按照企业经营实行台阶支持。
5.支持优质项目裂变发展。支持落地企业(含本地企业)依托优势项目裂变设立新公司,依据其发展程度给予适当支持,以裂变前公司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前三年支持总额不超过其新公司投产后地方财政贡献县级增量部分,后两年减半支持。
三、支持外资外贸招商
6.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对新引进外资企业实现“破零”,即首年度内实缴到位外资3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支持3万元人民币;外资企业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50万美元以上,按2%比例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7.鼓励引进外贸实体企业。对新增外贸企业实现“破零”,即首年度内进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支持2万元人民币。外贸业绩实现回流的企业,即首年度内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支持2万元人民币。对在县内注册的外贸型企业实行产品进出口支持,以上一年度一般贸易进出口额为基数(上一年度基数不得为0),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支持0.03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市场化招商
8.支持招商方式创新。鼓励采取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招商顾问招商等多种方式开展市场化招商,对项目直接引进人员给予市场化招商支持,单个项目只支持一人。①外资项目:引进到位外资且固定投资额5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固定投资额的0.3%、0.4%、0.5%(折合成人民币)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②县外企业投资的内资项目:引进固定投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按固定投资额的0.1%、0.15%、0.2%、0.2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③引进“三类”500强企业、上市企业来茶投资主导产品生产项目,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额外给予20万元人民币支持。④若三年内引荐项目追加投资,将根据追加投资额进行跟踪支持,支持额度的标准与①②一致。
9.支持园区市场化建设运营。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推进园区开发建设、产业招商和运营服务市场化。对专业从事园区开发运营的企业,在其开发的园区项目(园中园等)竣工验收、标厂入驻率达到90%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全市省级以上园区亩均税收平均值后,按投产年度,给予园区运营企业适当支持,前三年支持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县级部分,后两年减半支持。
五、支持园区招精引强
10.支持招引重点企业。对园区新引进的“三类 500 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拥有国家知名品牌的企业的主导产品生产项目且项目固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投产年度,给予适当支持,前三年支持总额不超过其地方财政贡献县级部分,后三年减半支持。
六、支持异地孵化招商
11.鼓励孵化合作。鼓励茶陵企业、园区与发达地区高校、企业以及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异地孵化合作。对落户茶陵的异地孵化平台项目且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支持,自投产当年开始,前三年支持总额不超过其地方财政贡献县级部分,后两年减半支持。鼓励在县央企及“三类500强”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积极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高校、企业及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合作,推进“双招双引”工作,按市场化招商项目引进规定支持该境外分支机构。
七、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12.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支持符合茶陵县工业新兴优势产业方向的科技成果项目在茶通过注册成立新公司或转让、作价入股的方式实施转化,按投产年度给予适当支持,前三年支持总额不超过其落地项目地方财政贡献县级部分,后两年减半支持。对核心技术支撑成员,连续五年支持总额不超过其个人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县级部分。
八、强化政策配套
13.促进项目履约落地。加强对项目引进、履约和资金到位情况的考核,按照上年度综合考评实绩对排名前三位的县直单位和前三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支持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我县招商引资、推动项目履约落地成效显著的茶陵异地商协会、异地茶陵商协会由县政府进行表扬和支持。
14.统筹项目支持。对具备落地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市重点项目。对园区道路、物流、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和中央、省预算内资金。市场化运营项目优先申报公司债和企业债。
15.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优先给予用地支持。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领军企业来茶设立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或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的重大投资项目,统筹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16.加大融资支持。支持企业通过“ 一行一主链”服务获得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预付款融资、存货质押等产业链供应链贷款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准入“潇湘财银贷”白名单和纾困基金、电子产业基金“投贷联动”,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低费率。
17.支持贷款贴息。对规模工业企业从县内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所取得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改项目的贷款,贷款利息按茶政办发〔2022〕29号文件精神予以贴息。
18.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园区产业配套和部门联动服务体系,实现“园区事园区办“一件事一次办”,完善“指定代办、部门快办、联合督办”工作机制,推动园区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对产业带动强劲、税收贡献突出、诚信守法经营的落地招商项目法人代表或在茶企业负责人,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通过综合评价),并提供其企业高管团队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障方面的优惠待遇。
九、确保政策兑现
19.特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支持。对外资投资超500万美元的项目、内资投资超3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巨大的重点项目、新引进的年进出口实绩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实体企业,或本政策措施未明确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0.实行政策兑现口径最大化。按照“免申即享”原则,每年1月开始组织,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每年6月底前县财政局、园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审定结果兑现资金等支持措施。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可以叠加享受省、市政策,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本政策措施多个支持条款及对象的,按就高不重复、最大贡献人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十、附则
21.本政策适用于核算地在茶陵县内的企业。单个企业享受的县本级各类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交税收的县本级留成。
22.房地产类、金融类、资源开发类、特许经营权类、总部经济类、BT项目、捐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优惠。
23.本政策中所有涉及的金额除特别标注了计算币的,其他皆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支持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4.本政策中地方财政贡献县级部分不包括上划中央、省、市收入,并剔除税收征管经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有专项用途的基金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土建工程、装修、购买设备等费用。
25.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政策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承担。
26.《关于印发<茶陵县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助推“一心四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茶办〔2023〕39号)文件及相关文件与上级政策及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予以废止,按本政策执行。
来源:茶陵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作者:茶陵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编辑: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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