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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第一章 总则
2025-03-06 16:09:23 字号:

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公正、专业、高效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株洲仲裁委员会

(一)株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系在中国湖南省株洲市设立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本会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仲裁的,由本会仲裁。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工作,接受本会的程序管理工作。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依本规则在其所在地受理、审理、调解、裁决案件。

(三)本会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职责。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管理,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受案范围

(一)本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l.国内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3.交通、医疗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4.国际或涉外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5.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二)本会不受理因下列争议或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1.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劳动争议;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4.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继承纠纷。

第五条 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经本会认可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二)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应当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本会作出决定。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根据需要设立的分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则。

(五)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 仲裁工作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仲裁,应当诚实信用。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对是否进行仲裁、如何进行仲裁、程序或者实体权利 义务的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损害案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仲裁地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有权自行决定请求、抗辩的提出或者放弃,也有权决定实体权利的处分。

(三)保密原则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商业秘密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仲裁员、接受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本会工作人员等,均不得向外界透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旦发现泄密事宜,经查证属实,将根据情况更换或不予续聘或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合法合理原则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为合理解决纠纷,仲裁庭可以参照商事习惯、行业标准、交易习惯,但不得损害案外人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仲裁地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七条 放弃异议权

(一)当事人的异议权应当及时行使。

(二)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未被遵守,且在首次开庭前不对此及时提出书面异议,仍参加仲裁或继续参 加仲裁程序,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八条 裁决的效力

本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当事人同意,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茶陵融媒

编辑: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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